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能及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门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四)积极为日常经营管理及基金会发展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负责基金会日常税务工作;
(六)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保持业务联系,规范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日常财务工作,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
(二)监督执行财务预算,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
(三)审核日常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及各项对外公布的财务数据;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制定、维护、改进财务管理程序和相关政策;
(五)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完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收支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主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按时完成每月报税、缴税工作,负责对接处理单位各项税务事宜;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联络安排每年的会计审计事宜;
(六)完成基金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收入和支出,根据入款情况及时开立合规票据;
(二)负责日常票据中心的对接联络,并及时完成票据申领、结报事宜;
(三)对接银行等相关业务单位事务;
(四)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押现金;
(五)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六)严格执行支票等票据管理;
(七)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八)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九)完成基金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之日的汇率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监管机构)的合理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监交。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告。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银行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应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报销、采购及捐赠支出,需由经办人申请,经财务部门、秘书长、理事长按照相应审批权限进行书面审批。审批完成后交由出纳支付。
审批权限 |
秘书长 |
理事长 |
X≤2000元 |
√ |
可选批 |
X>2000元 |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
(一)基金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现金的库存限额;严禁白条抵库、坐支和任意挪用现金。
(三)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四)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进行应付和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五)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财务人员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及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损毁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按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其他库存物资(有价捐赠物资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由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流程。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各类票据、收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申领,按实开具,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八条 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财税机关备案。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基金会的投资应符合发展战略,并以控制风险为投资导向,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基金会的投资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基金会应当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总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于银行存款以外的理财产品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过程中重要文件、凭据、图表、电子影像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单位主管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