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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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全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管理制度,保障基金会印章、证照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证照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基金会证照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分别指定人员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存放在办公室,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授权后由秘书处指定人员保管。

第五条 印章、证照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证照随意放置或者转交他人。如因特殊情况外出,事先报理事长批准,将印章交予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 印章闲置时应及时放置在保险柜中。若因基金会名称发生变更、印章遭到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若印章遗失或被盗,应及时申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法规要求刻制印章,由部门人员提出刻章申请,经相关部门领导、理事长审批后,到指定正规备案的刻章机构办理刻章手续。

第四章  印章、证照的使用

第八条 所有印章、证照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1、基金会对内、对外签发的正式文件;

2、基金会与相关机构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基金会章程、协议、合同、制度;

6、基金会相关人事文件;

7、其他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

第九条 印章、证照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证照使用申请流程进行审批,按照印章、证照的使用范围,保管人员应根据已完成的印章/证照使用申请流程,行使用印手续。

第十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基金会印章、证照带出办公室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证照外出,需事先提交印章/证照使用申请流程,注明使用事由、归还时间,并关联完整的附件材料。携带印章、证照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证照用于所申请的事由,并对印章、证照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格式文件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空白格式文件上加盖印章的,用印申请人必须在印章/证照使用申请流程中作特别说明并经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采购单等,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印章保管人员根据审批通过的流程执行用印,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认真核对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第十二条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由人事提交相关用印流程,协助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证照时,

1、根据法规要求重新申请并刻制新印章,旧印章即刻作废;

2、由相关负责人员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原法人登记证书,并重新申请新的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826修订执行。

 

 

2021年8月27日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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